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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石化化工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行动方案

来源:牛宝体育官网app    发布时间:2024-07-23 13:51:17

现将《绍兴市石化化工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安全、排放和能耗标准,兼顾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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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现将《绍兴市石化化工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安全、排放和能耗标准,兼顾存量和增量,依法淘汰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装置设备,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提升石化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主要目标。2024—2025年,分别淘汰8套、29套化工装置设备;2026年,完成较高风险的装置设备改造提升;2027年,通过标准引领,分类施策,滚动推进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完成强制类装置设备淘汰任务,推动鼓励类装置设备应改尽改。不断推广应用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先进工艺装置和化工装置连续流集成技术,构建石化化工装置设备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的企业和非许可化工、医药企业,按照安全、能耗、环保三大类装置设备,落实淘汰退出、更新改造任务。

  1.装置的工艺路线或主体设备列入《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淘汰类的。

  2.装置的工艺路线或主体设备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的。

  3.未经正规设计且未开展安全设计诊断的(未经正规设计指:装置未经法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企业自行设计安装使用;或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超资质级别或超经营事物的规模开展项目设计;或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代替初步〈或基础〉设计、以初步〈或基础〉设计代替施工图〈或详细〉设计等)。

  4.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6.装置核心反应器或主要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累计监控使用时间超过3年且无法对缺陷做处理的。

  7.按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要求,产品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设备和工序,推动企业制定年度改造和淘汰计划,把能效提升到基准水平以上,不能按期改造的,予以淘汰。

  符合以下情况的,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装置一策”“一设备一策”,明确退出路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间,于2029年底前有序退出:

  1.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22—2023年期间评估确定且投产运行30年(含)以上的老旧装置。

  3.投产运行30年(含)以上、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压可燃、剧毒液体储罐。

  因国家战略规划、“卡脖子”技术、产业链供应安全保障、社会民生保障等,暂时无法退出的装置设备,应详细说明现状和原因,由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全面深入评估,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按要求落实。同时,对淘汰、更新的设备装置要实施特别管控,进一步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缩短检修周期、增加检测频次、优化监测手段、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

  1.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22—2023年期间评估确定的老旧装置,投产运行20年(含)至30年(不含)的,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中央企业除外)逐一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复核,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安全分类改造。

  2.已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未规定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但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式液化烃球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关于年度检查、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的规定。罐区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3059-2023)。

  3.投用运行不足30年(不含)、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压可燃、剧毒液体储罐,企业应加强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根据检查检验结果开展隐患治理和改造提升。

  4.按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对产品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的设备和工序,依据《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1)、《乙烯装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0)、《甲醇、乙二醇和二甲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36)、《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7)、《纯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140)等标准,带领企业应改尽改、应提尽提,鼓励更新改造后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5.依据排放标准,实施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对不能够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3 / 310005 )等标准的,推动企业实施改造提升,将排放稳定达到标准。

  (一)动员部署(2024年6月上旬)。根据本方案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细化措施、积极部署,推动更新改造。

  (二)排查评估(2024年6月中下旬)。要依托安全、能耗、环保等数字化平台,各地要对企业装置设备更新情况做全面摸排,必要时赴现场核实,加强完善信息。健全淘汰退出、更新改造的装置设备台账,每年动态调整,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三)滚动推进(2024年7月至2027年9月)。各地督促企业针对每套装置设备,制定淘汰退出、更新改造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快实施。

  (四)总结提升(2027年10月至11月)。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形成报告。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制定方案,确保完成任务。

  (二)全面查漏补缺。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排查评估,摸清企业数、装置设备数,避免漏排、漏辨、漏管。在此基础上,要督促企业依托信息平台,建立装置设备数据库,运用数字化手段筛查、管理落后老旧装置设备,实现高效管理。

  (三)实现动态清零。各地要重视企业更新改造情况,督促企业提前规划,建立台账档案,制定计划表和改造方案,明确项目立项、招投标、安装、试运行、验收等关键节点完成时间,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对进度滞后的要加强督导帮扶,对淘汰工艺、老旧装置漏评、少评的,要严肃查处,确保在施工安全、质量达标前提下,尽快完成任务。

  (四)严格风险管控。各地要加强现场督导,督促企业组织风险辨识,评估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严把施工建设关,严查承包商单位和人员资质,确保规范作业。把动火改造等高风险环节纳入重点防控,凡未落实特殊作业制度的,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严肃查处。

  (五)优化政策供给。发改、经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入园政策和考核办法,带领企业主动实施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要优化政策供给,多渠道筹集资金。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技术支撑和资金保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本方案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