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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备修复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来源:牛宝体育官网app    发布时间:2024-07-04 05:12:52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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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三次修正)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维修经营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恢复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的技术状态和工作上的能力进行的技术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和草原、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业专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使用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对小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财务、统计和计量等管理制度,并按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统计报表。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一定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维修质量、维修收费、安全生产、维修设备和检验测试仪器技术状态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用拖拉机、柴油机、脱粒机、水泵等动力机械的维修管理,并确保其维修质量。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公报

  2022年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三次修正)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维修经营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恢复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的技术状态和工作上的能力进行的技术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和草原、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业专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使用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对小型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财务、统计和计量等管理制度,并按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统计报表。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一定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维修质量、维修收费、安全生产、维修设备和检验测试仪器技术状态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用拖拉机、柴油机、脱粒机、水泵等动力机械的维修管理,并确保其维修质量。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