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浙江省婚假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3天。
此次婚假政策的调整,是对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婚假为1至3天规定的重大修订。跟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婚姻半径”的逐步扩大,浙江省内跨市、跨省婚嫁的比例明显地增加,分别达到约1/6和1/9,短婚假已难以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因此,适当延长婚假的呼声日益高涨,并得到了多方关注和积极响应。
新《规定》不仅延长了婚假时间,还明确了多项保障职工权益的福利政策。首先,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之内,确保了职工能够充分享受完整的婚假假期。其次,职工在休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将照常发放,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此外,职工可依据自己真实的情况和企业协商,选择一次性休完或分段休假,为双方提供了灵活性更好多样的休假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新规实施前已登记结婚但尚未休完婚假的职工,新规同样给予了保障。根据《规定》,这部分职工可根据新规补足婚假,确保每位职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为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浙江省还明确了相应的罚则。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如逾期不改正,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对其他企业,如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将面临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