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承继人逝世时,其遗产不能马上切割处置,理论上先处于整体承继人的共有状况,直到对遗产进行切割停止。那这种共有联系是一起共有,仍是按份一起呢?
通说以为应归于一起共有,2016年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规则:
“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未切割,各承继人均未表明抛弃承继,依据承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应视为均已承受承继,遗产属各承继人一起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承继权、建议切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产业切割的准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则。”
到这儿好像就盖棺事定了,可是问题就在于,这个规则并没考虑整体承继人的意思,假如整体承继人有其他意思的话,是否应该被认可呢?上述规则是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关于这点,能够先看《民法典》第308条的规则: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没有约好为按份共有或许一起共有,或许约好不清晰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联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依据该规则可知,整体共有人是有权对共有的产业(天然包含遗产)约好是按份共有,仍是一起共有的,这种约好并不违背法律规则的,应当予以认可。也就是说,上述会议纪要规则的“一起共有”,应该仅仅一种推定成果,假如被承继人逝世后或许逝世前,整体承继人有约好遗产为按份共有,或许部分按份共有的,这种约好应优先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承继人关于是否一起共有,仍是按份共有约好不清晰时,依据上述规则,不能推定为按份共有,由于整体承继人具有家庭联系,归于规则的“在外景象”,即应确定为一起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小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了解与适用(上)》,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释义中,认可了遗产未切割前的共有联系,并解说到“假如承继人约好不切割遗产,但依照比例对遗产享有所有权,则构成按份共有。当然,承继开端后各承继人能够切割遗产,此刻不构成共有,各承继人对切割的遗产建立独自的所有权”。
综上,未切割遗产不能直接确定为一起共有,应先调查整体承继人的意思,整体承继人还有清晰约好的,应先从其约好,不然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