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11月5日零时,唐山市热力集团集中供热所辖区域(路北区、路南区、高新区、丰润区、开平区、古冶弘扬热力供热区域)全面启动2024-2025供暖工作,开始带温带压调试运行。
在此,唐山市热力集团提醒广大热用户:供热初期,热力管网因热胀冷缩原理,会发生膨胀产生热应力,如果升温速度太快,有可能会出现管道爆裂情况出现。为确保管网运行安全,供热升温是一个渐进过程,管网循环水逐步蓄热升温后,用户室温才会逐渐升高,请广大热用户耐心等待,别急于去放水,过量失水将会造成管网事故,影响供热安全,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属地热力站进行报修,也可通过唐山热力公众号暖心服务进行线上报修,唐山市热力集团将竭诚为您服务。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住宅业主、居住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居住小区外与小区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商品房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商品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理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的义务。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异常履职的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此项职责。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共有部位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供部分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严禁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业主维修资金!业主可凭房屋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屋契税发票到当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缴存业务。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1)商品房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着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